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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发布日期:2016-02-26 访问次数: 字号:[ ]

                                          处理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1)《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第246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291条第二款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5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3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对网络谣言入刑标准作出了界定。 

首先,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了明确的定义,包含下面集中情况: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2)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3)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4)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其次,针对点击和转发数量上有了明确规定,将诽谤信息界定为“转发500、点击5000 

”就算是“情节严重”。其中转发后被再次转发,也就应该计算在“转发”的范围之内,就让谣言制造者对谣言不可控,真正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不让制造谣言。 

再次,司法解释中称“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责,那么如何判定发帖的原意是否属于“故意”呢?所谓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引起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最后,打击谣言无可厚非,但也要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善意的说错话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不是有意的诽谤他人,不是攻击他人、用犯罪手段达到某种目的,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这个司法解释所说的诽谤,强调的是捏造事实在网上散布,要达到情节严重。如果是公民的举报控告,不是故意的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而是举报的内容有所失实,而且也是有据可查的,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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