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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6-10-25 访问次数: 字号:[ ]

 

                                                                    姚国     齐鲁师范学院教授

一、         教育现代化与教育法制建设

现代的教育必须是法制化的。法制完善的国家教育发展水平都比较高。文革期间的教育是个沉痛的教训。80年以后,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国家级教育法律7部。在法治社会不要怕打官司。原告被告只是一个法律名词。但法制之外又有情理的东西。

二、         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公平原则

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也是基本原则之一。不公平的现象在教育中也是有发生。

案例:学生考试作弊,被大学开除,学生告上法庭,学校的依据是学校规定的文件,学生的依据是教育部法律文件。学生胜诉。

公平的最基本含义:(1)无差别对待。地位平等,获得资源的机会均等。

 (2)公平也承认差别,但主张进行积极的个体差别待遇。

(3)削减强势群体的权利来补偿弱势群体的权利。

(二)权利保护原则

         现在的受教育是人们的一项权利。

         案例:现在的小学教育史想把小学生都培养成雷锋,但是这是做不到的,只要他们遵守公民道德就行了。

(三)  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的含义:(1)我们对学生提出的教育要求必须是规范的。

(2) 传递教育要求的方式方法也要规范。

(3)对学生的处置程序也要规范。(电话通知开除学生是不规范的、不合法的)

     案例:学生当面顶撞老师,老师要求写检查当面道歉,学生到家喝药自杀。教师的管理是正确的,是符合教育规范的。

案例:学生犯错误,要两人以上进行调查,要学生承认并签字,要提交学校,学校出台初步意见,通知学生并告诉他有辩解的权利,然后学校再看学生辩解下达最后处置意见,学校要把处置意见给学生签收,学生还可以申诉。

(四)  教育性原则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本质上是为了保证学生健康成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行。这种管理是一种教育途径,这与学校管理教师是不一样的,学校管理教师是为了保证正常工作秩序完成工作任务。

如果不了解这一点,班主任就很容易把“管理”理解成管住学生。

案例:管理学生管理到“零抬头”,这是典型的为管住而管理。所以我们不能满足于把学生管住就行了,管理是为了教育。

案例:日本一个学校为了管理学生,一超过时间大门紧关,学生就进不去。迟到的学生就在学校外面呆着或者游荡或者翻墙。这就是学校的管理主义者倾向。

案例:浙江学校班规,哪个学生不好好学习,全班同学可以扇他耳光。

(五)  以人为本原则。

   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以人为本就是尊重学生的价值和尊严。

三、         学生管理当中的侵权和归责

(一)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曾经出现过的观点:

1、   监护说:委托监护说、监护权转移说

此说不成立。学校没有监护责任。《民法》规定,所有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或单位是: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其中没有学校。从学校的职能来看,学校在法律上的人格是承担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没有承担监护责任的职能。

2、   合同说

此说不成立。学生没有成年,怎能定立合同?这是个有爱的关系,不仅仅是合同。

3、   特别法律关系说

倾向于这种特殊法律关系说,学校和学生有垂直管理关系,也有横向共同意愿表达关系,所以这是一种斜向关系,这种关系以教育为纽带,将双方联系起来。

(二)  学生享有的基本权利

1、 学生享有的特殊权利。

是学生基于学生这个身分而享有的权利:

(1)     平等的入学权利。(是个形式要件)

(2)受教育选择权。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受教育的权利。

(3)受教育条件的请求权。

(4)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不能在学习时把学生赶出教室)

把学生停学回家,是侵权行为。

(5)获得学金权。

(6)公正评价权。

    评价的工具应是科学的。

(7)获得证书权。

不能扣发学生证书。

(8)申诉权。(要式行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9)诉讼权

(10)其他法定权利

2.学生还享有一般的权利。

这是一般人都有的。

表达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人格自由权、身体健康权、通信自由权、通信秘密权、名誉权、荣誉权、著作权、财产权、休息权、其他法定权。

(三)  学生管理中的侵权归责要件与归责原则

1、   学生管理中侵权归责要件

(1)     行为违法

(2)     行为人有过错(让小学生擦窗玻璃,是过失过错,应该预见到危险)

(3)     损害事件存在

(4)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   学生管理中侵权的归责原则

(1)     过错原则

(2)     无过错原则(无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但要有法律规定)

(3)     过错推定原则(小学四年级以下,事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学校要证明没有过错,无法证明,就有过错。)

(4)     公平原则(学校组织对抗性、危险性活动,即使学校无过错,学生早期活动中受伤法院也要判学校有责任。)

(四)  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况

1、   学校有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1)     故意过错

体罚、乱收费、与法律相违背的管理。

(2)     过失过错

2、   学校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1)     学校组织活动

(2)     学校受益

案例:学校要学生挖野菜,学生挖了再路上淹死了,学校要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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